1、政法系统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必须以统一考试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凡考试不格格人员、其他不适合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均不得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要逐步予以清退。 2、原地方自定的用于政法机关的编制一律核销,不得继续使用。 3、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政法机关。 4、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也不再专项下达和单独统计。 5、各级党政机关都不得在行政编制限额外进人。 6、不得新批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 7、不得将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