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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12-04-24   浏览量: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历城发[2010]9号),设立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市城市管理局下放的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场(点)建设运行及日常监管、机动车辆清洗场(点)设置备案与日常管理、夜景亮化和户外广告日常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以及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实施城市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二)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城管局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全区管理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容貌管理与夜景亮化的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机动车清洗行业标准。
(三)负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道路保洁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洁应急事件处理;牵头组织实施对运输散体物料交通工具容貌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申报和管理。
(五)负责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秩序。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负责建筑垃圾倾倒场建设、运行工作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设施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督,对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卫设施的建设、拆迁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道路、居民小区、单位的公共环卫设施(公厕、垃圾中转站、箱)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
(八)负责城市管理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城市管理特许经营工作;负责环境卫生各项规费的收缴;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九)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镇的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市城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合署)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文秘、会务、调研、督查、机要、档案、信访、保密、安全生产及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和报批工作;对全区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的审核、备案和特许经营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区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执法的普法教育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事科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局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及全局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局纪检监察工作及队伍建设、岗位目标的考核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综合管理科(挂渣土管理科牌子)
承担实施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承担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的责任;承担实施主干道、重要区域的临街门窗变更标准的责任;承担实施机动车清洗行业标准的责任,对辖区内洗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市区运输散体物料交通工具容貌的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申报和管理;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镇的工作;承担实施主干道、重要区域的临街门窗变更标准的责任;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细则;负责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负责建筑垃圾倾倒场建设、运行工作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环卫110急办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19公共服务热线、数字化城管等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局应急事件的及时处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3名。可配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济南市历城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为区城市管理局所属财政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下设车辆管理科、财务科、城市保洁科、废弃物管理科、山大路办事处环卫所、洪家楼办事处环卫所、东风办事处环卫所、全福办事处环卫所。事业编制30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长(所长)8名,副科长(副所长)8名。
该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区城管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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