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历城发〔2010〕9号),设立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搞好区境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抓好全区稳定低生育水平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全区各街道、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及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全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组织落实; (四)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规划,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依法开展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优生优育和药具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及工作开展,发挥各项服务职能,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技术服务; (五) 负责对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数据统计、汇总、综合分析,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做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人员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网络体系建设; (七)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病残儿登记、鉴定工作,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处理和鉴定工作; (八)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指导监督基层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对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划进行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来信来访工作; (十一)指导计划生育协会等全区有关社会团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负责文电处理、档案资料、保密、后勤服务、督办工作;组织协调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承担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拟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网络体系建设;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及文秘、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党务、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监督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及工作开展;拟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发展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拟定并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验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负责区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监督指导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及用于计生事业部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内部财务审计。 (三)宣传教育科(挂科学技术科牌子) 拟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落实;协调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指导基层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 (四)规划统计科 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基层依法行政;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推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街道、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街道、镇、部门、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据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全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单位、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人口计划的分配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口计划执行,指导街道、镇《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及登记工作,负责生育证审批、发放工作;拟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有关人口数据分析研究。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12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可配工勤人员1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