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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12-04-24   浏览量: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历城发〔2010〕9号),设立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城分局。
(三)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增加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卫生、食品安全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文件;依法组织制定区域内相关卫生技术规范。
(二)承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根据临床用药安全规范,加强全区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制度和药事管理。
(三)统筹规划与合理配置全区卫生资源,负责拟订本区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对重大突发疫情、灾难的卫生紧急处置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五)承担全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负责卫生行政监督执法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方病、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统筹协调全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格、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技术准入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九)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
(十)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医学教育和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督导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十一)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结合并重的方针,制定全区中医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二)拟定全区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组织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新闻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后勤服务和市、区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指导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及审计工作;指导预算管理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基本建设、贷款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卫生统计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系统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三)业务科
承担实施医政管理与监督、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医药改革工作;负责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医疗急救、医疗卫生保障、医院制度建设、卫生资源规划、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信息广告监管、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药品药事、医疗科技、学会、中医、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
(四)公共卫生管理科
承担卫生应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承担妇幼卫生、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控制及管理工作。
济南市历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处级)设在区卫生局。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局行政编制12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处级)1名;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可配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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