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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维护及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5-11-3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历城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明确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职责,科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将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规定核准、使用编制和配备工作人员,实行按编设岗、定编到人并向社会公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作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的共建共享共用。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系统维护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济南市历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即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涉及范围包括: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六条 实名制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含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其它名称)、隶属关系、机构性质、机构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经费来源等。
    (二)编制:包括编制类型、编制定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等。
(三)人员:包括实有人数,实际配备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使用编制类型、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三章 系统管理使用权限划分
第七条  实名制系统维护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模块的信息维护工作并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实名制管理基本信息进行查询、提取、使用。
(二)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组织人事管理的变化情况,及时登录实名制系统,更新维护本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本地区的机构编制事项、实有人员信息。
第八条 区编委办公室负责本级机构编制、实有人员的信息管理,具有机构编制、实有人员的查看权限。
第四章 信息安全保密
第九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是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重要依据,未经职能部门授权或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查看、更改实名制系统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
凡是涉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泄露。凡违反规定更改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或泄露涉密信息和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及综合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经费由各单位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维护工作可参照《济南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维护及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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