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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编办行政许可信息公示(20161223)
日期:2016-12-23   浏览量:

    公示单位:济南市历城区编办    公示时间:2016年12月23日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机关地方编码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登记准予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济南市历城区卫生监督所”变更为“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一)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含集体食堂)、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含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监督检查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查处以上监督权限内的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从业人员资格、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查处违法行为。”变更为“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1237011267725721172016/12/20济南市历城区编办370112
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登记准予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财政所”变更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彩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彩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12370112054869131E2016/12/23济南市历城区编办370112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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